武汉轻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8发布单位: 已浏览次数:次 )



武汉轻工大学文件

轻工大行发20148


武汉轻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我校教育工作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含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项目所在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团委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对象、合作模式、合作内容、管理制度、招生计划、培养方案、教学运行、办学条件、项目检查评估与协调、师资配备及培训、项目内学生外语培训及留学派遣等工作,并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和协调职责。

项目所在学院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各项工作,以及国家对项目的评估工作。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完成项目论证与申报、师资配备及培训、学生外语培训等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涉及到的学院要成立项目管理小组,选派具体人员负责管理和研究此项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正常实施。

二、项目的引进与设立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引进与设立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各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均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交流项目的引进工作,共同拟定方案,报学校审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三、招生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学历教育项目,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项目和招生计划执行,招生工作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项目所在学院协助。校际交流项目按照双方合作协议和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教学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工作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各院(部)负责。

(一)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人才培养定位与人才培养方案要与国外合作大学接轨,课程设置要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项目所在学院共同协商确定,项目所在学院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草案。

(二)教师聘任

各院(部)要选派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或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任务。

学校提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师教学课酬划拨标准;各院(部)对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任务的教师,其课酬按本院(部)同类课堂标准的1.5倍发放。

(三)中外合作办学教学督导制度

教学管理部门要选派督导员,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堂教学监督检查,对课堂教学效果好,或对项目的教学工作有改革创新的教师给予奖励;对教学效果差,或存在其它问题的教师,实行淘汰制。逐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教学质量较好、适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四)教学档案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计划的执行、教学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等原则上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教学资料(含中外双方教材、教学大纲、教学安排进程表、考试试卷及标准答卷等)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学生成绩分别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

学生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由项目所在学院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协调工作。

五、学生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由项目所在学院负责。中德合作项目的学生,其实习实训阶段的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项目所在学院按照有关协定执行。

建立专职辅导员制度。学校实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专职辅导员制度,负责项目内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在校学生学习和出国留学等。

六、国际教学课程的研究与开发

国际教学课程的引进与开发是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强与国外教育合作机构的共同研究和开发工作。项目所在学院要积极引进外方课程、教学大纲及教材等优质资源。国际教学课程的研究与开发要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的需要,其内容要符合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有利于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七、教师交流与管理

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项目所在学院共同做好外籍专家教师的引进工作,积极选派优秀教师出国培训学习。项目所在学院负责安排外籍教师来校任教期间的教学工作,负责选派优秀教师赴外方合作院校进行培训学习。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协调工作,人事处、教务处等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八、项目运行管理经费

设立项目运行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和项目所在学院预算。费用主要用于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中项目所在学院日常管理、交通、接待等费用,以及中德班跨校区管理发生的费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教学科研支持经费,招生宣传经费,教材图书网络资料经费,教师及管理人员项目培训经费,学生外语培训及相关训练经费,外方教师和管理人员来校任教及协商工作的课酬、交通和生活等相关经费,均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由学校划拨,据实结算。

九、项目专项奖励

项目所在学院和外国语学院等要高度重视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对在项目运行管理、项目运行模式探索和研究、项目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实验室及专业改造建设、项目学生教育管理、项目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跟踪管理、项目学生实习实训、外方教师教学及课程教材等资源引进、项目外语教学培训、项目档案管理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学校按照相关政策划拨奖励经费给相关学院,由学院制订奖励办法。

十、项目考核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学校制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考核办法,加强对项目的指导与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轻工大学办公室

20143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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